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