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