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