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