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