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