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变更名称、住所;

修改章程;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