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变更名称、住所; 修改章程;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