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责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

未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擅自处置子公司股权;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交易;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披露和报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职或者领薪的情况;

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子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怠于对子公司的管理,导致子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