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办理相应的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