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