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 第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外国银行分行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其总行履行的各项义务,包括外国银行分… 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承担市场结算参与人职责的,应当建立健全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和监测系统,动态评估不同产品和业务的结算风险,持续督促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 第二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第二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