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