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