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