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