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 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