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