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明确解释,并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