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