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反映公司治理混乱、内控失效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