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证券,或向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证券;
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证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