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

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

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证券;

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以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

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