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股息、红利发放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除权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