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