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