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