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