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