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