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