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