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