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