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