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或者前次备案满十二个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更新注册登记的内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