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将其列入名单,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