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