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被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的,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并指派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对负有责任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问责惩戒,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