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累计五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三个月,依法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二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累计二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个月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