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对保荐代表人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等监管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和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当年即亏损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证券上市当年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涉及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