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十二个月到三十六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相关负责人,对保荐代表人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