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第五十五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进行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