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八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