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