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