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