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所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