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