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