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