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四条 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